在考虑增值税免税政策时,有一些特定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可以免征增值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以下服务和无形资产,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况外,均可免征增值税:
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此外,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也免征增值税。这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对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不包括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和无形资产等,也可免征增值税。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以及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如果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也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同样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这些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