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的特定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等。 3. 上市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审议权限、程序、责任追究制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4.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5.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 6. 担保合同必须为书面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7. 与对外担保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应公告;当被担保对象面临偿债风险时,应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及时披露追偿情况。 8.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算作对外担保;但反之不算。 9.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0.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适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要点:上市公司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遵循交易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