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董事会的会议制度方面,每年度至少需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在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为确保会议的有效性,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大于1/2)的董事出席才可进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若副董事长也不能或不履行职务,则由半数以上(不少于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当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他们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此外,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组成制度和会议制度旨在确保公司的决策过程公平、公正且有效。通过明确的人数要求、会议次数和出席要求,以及董事长和董事的职责分工,公司能够更好地实现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