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一般决议,包括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发行公司债券等,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意味着只要超过一半的股东出席并投票支持,该决议就能通过。
其次,对于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需要回避,不参与该项表决。这种情况下,只有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能使决议生效。
最后,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等重要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意味着这些决议需要获得绝大多数股东的支持才能生效。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既有简单多数通过的一般决议,也有需要回避特定股东的表决,还有需要绝大多数股东支持的重要事项决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