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降尘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提升我市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九方面明确要求。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01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必须安装设置围挡喷淋、外架喷淋、雾炮等降尘喷淋装置,并按规定安装运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塔吊喷淋、基坑周边喷淋、洒水车、高空旋转喷雾等设备设施对现场实施有效辅助降尘。
02
施工现场降尘喷淋装置的相关费用应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建设单位应保障费用及时足额支付。施工现场降尘喷淋装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负责安装、运行和维保,确保降尘喷淋装置有效运行,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降尘喷淋装置的安装、运行、维保等情况开展现场监理。
03
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控尘十条”以及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防治措施。主出入口50米范围应保持洁化;非施工作业的裸露地面、易扬尘材料、空置24小时以上的土方应进行覆盖;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和加工场地硬化到位;外脚架体应100%安装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颜色宜为绿色),封闭严密,定期清理,保持洁化;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自动冲洗装置和配备专职人工冲洗管理员,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
04
施工现场应严格按要求安装设置降尘喷淋设施。
围挡喷淋应在施工现场围挡内侧距顶部下方20厘米处连续设置。喷淋设施每隔2米设置1个雾化喷头,喷射水雾应向工地内侧上倾斜45度。
外架喷淋应在外脚手架外侧连续设置。高度30米及以下的外架,架体顶部沿四周设置1道喷淋设施;高度30米以上的,每30米设置1道喷淋设施。喷淋设施每隔2米设置1个雾化喷头,喷射水雾应向外侧下倾斜45度。
其他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易扬尘区域,应根据易扬尘区域面积、雾炮功率等设置一定数量的雾炮,确保喷射水雾覆盖易扬尘区域。其中土方施工、路面切割铣刨、石材切割、水稳和沥青摊铺、清扫现场等作业时应使用雾炮对作业区域进行重点降尘。
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塔吊喷淋,塔吊喷淋应沿塔吊旋转臂设置,可随臂同步旋转。喷淋设施每隔2米设置1个雾化喷头,喷射水雾应向大臂下方。
基坑施工阶段可在基坑周边栏杆上设置喷淋设施,喷淋设施每隔2米设置1个雾化喷头,喷射水雾应向基坑内侧下倾斜45度。
场内道路、生活区可采用洒水车等设备辅助降尘。
05
除雨天外,施工作业期间,喷淋、雾炮应做到两小时开启不少于一次,每次开启时间不少于10分钟,保持场地微湿无扬尘。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增加开启次数。
06
降尘喷淋水源应确保清洁、安全、无污染,优先使用自来水,不得使用施工废水等污染水。降尘喷淋装置应定期检修,及时更换坏损的雾化喷头。
07
施工现场应按《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要求安装、运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施工单位不得将监测数据达标作为选择监测设施供应商的前提条件和服务内容。现场不得采取遮挡、喷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等手段,干扰监测设施的正常监测。
08
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施工扬尘管控各项措施,降低扬尘在线监测系统预警频次,并落实专人负责扬尘预警24小时内处置工作。
09
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工地降尘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
结合数字化监管手段,对处于土方易扬尘阶段工地的降尘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重点对超标预警次数多(月超标10次以上)的工地,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对施工单位将监测数据达标作为选择监测设施供应商的前提条件和服务内容、干扰监测设施正常监测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对提供监测数据达标服务的供应商,市建委将抄告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