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 消息,11 月 21 日,据新浪财经报道,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由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效力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农业发展公司(后简称 X 公司)于 2017 年 ICO 期间萌生发行虚拟货币并以此融资的想法。在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后简称 S 公司)的介绍推荐下,与 S 公司签订了《区块链孵化协议》,委托 S 公司制作『白皮书』,并基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区块链进行代币发行。
然而一年过去后,代币仍未完成发行。经 X 公司询问,S 公司此时表示,发行代币需要先开发相应的 APP,而 APP 开发成本高昂,不属于他们的服务范围,X 公司应自行开发 APP,S 公司仅负责此后的代币发行。X 公司期待落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S 公司返还服务费 30 万元。
负责本案的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个人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但商事主体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甚至自行发行代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