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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制造、贩卖和使用监听或偷拍设备,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导致民众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时破坏社会秩序,引发了公众的深切忧虑。对此,公安机关采取坚决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今日,我们将跟随网络警察了解关于非法制造、销售监听和偷拍专用设备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任何非法生产或销售间谍专用装备及监听、偷拍设备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附加罚金;若情节严重,刑期可延长至七年,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处以罚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此规定受罚。
今日重点分析的案例涉及一桩非法生产和销售监听偷拍设备的案件。2023年7月,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网络安全部门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居民张某某涉嫌购买疑似监听偷拍设备,随即展开调查。调查揭示,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从曹某某处购得这些设备。曹某某利用自己在网络维护和电脑修理的技能,在家中自学手机改造,将摄像头隐藏于手机的隐蔽位置,并安装特殊应用,使手机能在关闭屏幕时秘密拍摄。之后,曹某某通过网络销售这些改造手机,并招募王某某作为代理,按销售数量支付报酬。警方鉴定确认,这些手机被认定为监听偷拍专用器材。
2024年,此案提交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曹某某和王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非法生产、销售监听偷拍专用器材罪,依法判决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专用间谍器材”与“监听偷拍专用器材”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前者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界定,后者则由公安机关负责甄别。两者都受到严格法律监管,不容许非法流通。
公安机关持续高压打击此类犯罪,力保社会安定和民众的私人生活不受侵犯。提醒公众,应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远离监听偷拍设备,一旦遭遇隐私泄露或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应及时报警,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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