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30天怎么算?我国离婚冷静期存在的问题
离婚冷静期的起始时间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结束时间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无论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还是在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离婚冷静期存在的问题
我国离婚冷静期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离婚冷静期的实施可能侵犯婚姻自由。虽然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但实施过程中可能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引发了关于是否侵犯婚姻自由的争议。
离婚冷静期可能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家庭暴力、重婚等),离婚冷静期可能会成为阻碍,未能及时保护弱势方的权益。
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机制有待完善。虽然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理论上有助于减少冲动离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实施、如何处理冷静期内的各种情况、如何确保冷静期的效果等,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直接联系。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债务或财产,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财产,需要具体分析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离婚冷静期满后,如果一方反悔,可能会导致协议离婚无法进行。如果冷静期满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反悔,可能会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进而影响协议离婚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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