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公布。这部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在多个章节强调了国资在科技创投方面的容错机制建设。
比如,《条例》明确: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针对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尽职可以免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
其中的重要背景是,国资已经成为创投市场上一支重要力量。数据表明,今年上半年,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LP的合计披露出资金额占比达81.2%。
正如广东省人大官网在对《条例》解读时指出的那样,广东省存在政府引导基金对早期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不够显著、创业投资机构对早期科技成果转化和初创期企业支持力度尚有不足、金融机构产品供给和服务难以匹配处于不同周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需求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同样存在。
近年来,关于国资在创投领域容错机制的建设一直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包括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要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同时,各地地方国资委也在积极推进,比如有的地方国资委规定,只要是按规合理运营,引导基金将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但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的,还比较少见。《条例》体现出了用立法形式正视国资在创投方面的“错误”、宽容“失败”,这必然成为科技创新的一股强大推力。
要继续完善国资在创投领域的容错机制,首先还需进一步改善国资的考核评价体系。
在这方面,《条例》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包括规定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考核指标。
近年来,各级国资委根据企业不同功能作用,设置了更有针对性、个性化的考核指标,实施的“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的考核机制正在深入推进。
更为重要的是,要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这就包含了对国有企业“量”“质”提升的要求,也是对国资积极参与创投的顶层设计。
其次是要对容错机制进一步细化,增强执行效力。
当前关于国资容错机制的规定往往还比较宽泛,虽然规定了容错纠错程序应包含程序启动、调查核实、情形认定、结论公布、纠错及澄清保护等环节,但并未对每一个环节具体的执行细节进行明确,这是需要改进的方面。
是不是需要规定容错率也是一个问题。有的省为政府引导基金设置了容错率,这对营造相对宽松的国资投资环境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否科学却值得商榷。一个创投项目成功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能弥补上其他项目带来的损失,这是算大账。硬指标的容错率是否依然会成为羁绊?
再次是国资要借鉴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走向市场化。
很多民营企业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包括容错机制建设。效率和效益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基础,而国资在决策上的时效性、灵活性及价值判断力上还有需要向民营企业学习的地方,通过混改实现相互促进应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总而言之,很长一段时间里,国资在创投中、在科技创新上将遇到“容错”之困,原有的系统性追责体系可能对投资积极性、价值判断和效率等产生不小困扰。情况正在改变,但还需要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广东的《条例》正体现了这一点。当然,法规建设还可以进一步细化,细化到每一个执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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