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的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执法情况显示,今年上半年,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489件,作出处罚决定230余件、同比增长约22%,惩处责任主体509人(家)次、同比增长约40%,市场禁入46人、同比增长约12%,合计罚没款金额85亿余元,超过去年全年总和。
下一步,证监会将始终坚持“长牙带刺”、一以贯之严监严管,更加突出从严导向,更加突出规范公正,更加突出合力共治,更加突出惩防并举,以强有力行政执法工作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同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办法》计划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将设置一年过渡期,金融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上半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86件
具体来看,证监会突出“严”,一以贯之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助力构建打假防假综合惩防体系。上半年,证监会执法条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将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共查办相关案件192件、同比增长25%,共处罚责任主体283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3%,罚没金额47亿余元、同比增长约6倍,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长238%。
同时,证监会立足“效”,一以贯之全面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交易类违法,助力维护市场定价功能正常发挥。上半年,证监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共作出处罚45件、同比增长约10%,处罚责任主体85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7%,罚没金额约23亿余元、同比增长约9%。
具体来看,一是严惩操纵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二是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形成有力震慑。三是从严处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严肃市场纪律。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胡某麒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罚没4800余万元,有力规范私募行业投资行为。坚决打击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损害行业形象违法行为,对证券公司时任副总裁韩某违规买卖股票罚没1.17亿元,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证监会着眼“准”,一以贯之持续打击实控人等“关键少数”违法,助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半年,证监会在执法中注重依法精准区分责任,着力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关键少数”违法予以严厉打击。上半年共处罚“关键少数”约100人次,同比增长约40%,罚没约3.5亿元,同比增长约38%,市场禁入27人次。
最后,证监会聚力“合”,一以贯之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助力提高违法成本。上半年,证监会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积极会同司法机关从刑事追责、民事纠纷化解等方面持续发力,着力提升违法成本,共谱执法司法高质量发展协奏曲。
具体来看,一是坚决做到刑事追责“应移尽移”。上半年,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86件。同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明确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行刑衔接机制更为通畅。二是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在坚持“应移尽移”的同时,对于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并回转证监会管辖的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是积极推动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上半年,证监会在持续做好集体诉讼、先行赔付等各项工作的同时,发布《关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工作方案》,推动源头预防、就地实质化解纠纷,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和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同时,证监会持续完善认定量罚制度规则,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量罚中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做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比如,在对财务造假相关案件量罚时,除涉案金额外,还要综合考虑造假的手段方式、主观恶性、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确保量罚结果与违法性质相匹配。
金融机构应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
据昨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息,为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金融机构的各业务及职能部门、下属各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主体责任,应当主动进行日常合规管控,负责本条线本领域合规规范的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管理责任,应当向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推动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监督责任,应当对机构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与合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根据《办法》,首席合规官需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是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并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组织推动合规规范在机构内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二是组织推动合规管理的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合规报告、合规考核、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序运转;三是按照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沟通、汇报;四是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此外,《办法》还提出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
比如,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内设部门及下属各机构提出处理和问责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扣减建议、岗位调整建议、降级建议等,并有权督促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及时落实问题整改。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加大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