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强调,行政执法要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根本目标,对乱检查、乱罚款等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以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严厉制止和纠正乱罚款已经多次被强调。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意在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这次乱罚款问题又在国务院全体会议上被强调,充分说明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数据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国非税收入同比增长11.7%,达到2.18万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罚款收入。这既有严格执法的因素,也难免有以罚款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紧张的因素。有的地方甚至将罚款数额作为部门或个人的绩效考核指标,致使不少执法人员为完成任务而随意罚款。
首先要充分认识乱罚款的严重危害性,这不但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乱罚款是大问题,也是很令人头痛的问题。“大”和“头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乱罚款能轻易将一个企业置于死地。正像日前爆出的山东省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妄语”:干垮一家企业太简单了。对此,当地已经成立了专门调查组。二是,对当事人来说,乱罚款属于无妄之灾。甚至有的地方将限制人身自由或威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催缴罚款的手段。
仅就乱收费来说,16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即使是小概率的少数现象,它在影响企业对发展环境的信心上也会有放大效应,所以说此风不可长,必须零容忍。
乱收费的危害性尚且如此,乱罚款的危害性更可想而知。对于过紧日子,地方上应该刀刃向内,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而不是刀刃向外,在乱罚款上发力。
其次是增强司法的托底作用,让遭受乱罚款的当事人有充分的救济渠道。
我国在规范行政执法的法规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了体系,并且还在不断修正中。包括今年1月1日修订后《行政复议法》施行,也包括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前者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法》则是保证行政行为相对人权益的最后救济渠道。乱罚款是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该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机关停止或改变行政行为。
但是,在这一领域也出现了不良苗头。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公开要求彻底杜绝行政诉讼中的败诉案件。这将增加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维权难度。这种行为也是必须严厉申斥和纠正的。
第三是必须加强监督体系建设,让乱罚款行为无所遁形。
上述《意见》明确,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严格规范罚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到2024年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这些更多是体制内监督,而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同样重要。试想,如果没有类似成武县事件公之于众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纠正错误的速度和力度就会大打折扣,更不会成为一种现象促使各地方自我检视和纠正。
总之,乱罚款是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在当前情况下危害性更为显著。要从制止和纠正乱罚款入手,迅速坚决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切的问题,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对此,要充分认识乱罚款等的严重危害性,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司法救济渠道,实现体制内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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