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3日上午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目前,上海等22个城市正在试点,试点的重点是政府把公共账户建立起来。
为房屋体检、房屋维修、房屋保险提供资金保障的房屋养老金制度颇为关键。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在《中国建设报》上发文指出,房屋与普通商品相比,其生命周期较为漫长。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障房屋安全与正常使用,必然会出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维修乃至更换、重建的费用。这类费用,就可以称作“房屋养老金”。
关于房屋养老金,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住房和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虞晓芬通过《建筑杂志社》提出三个观点:
一是房屋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房屋安全所作的兜底性制度保障。尽管我国在推行住房商品化时建立了购房者按建安成本 5-8%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制度,房屋维修基金制度在保障小区公共部位日常维护和电梯等设施更新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数量十分有限,已难以满足城市房屋安全维护和老旧小区更新需要。
因此,近年来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城市政府通过地方财政补贴一点、土地出让金归集一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一点、原公房出售资金等多渠道归集,探索建立一个稳定地能用于存量房安全体检、安全管理、维修更新补助的资金池,减少未来存量房规模越来越大,支出越来越大的压力,也减轻居民后顾之虑。
二是政府建立类似房屋养老金不是我国独有,一些国家也有类似制度,比如韩国政府通过发行彩票、政府出售土地收益、收取的房地产税和房地产交易税一部分以及其他,已归集了数量可观的住房基金,用于突发性房屋安全管理和更新补助。
三是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是一项管长远的制度,国家从各地试点经验探索中,研究如何统筹各类涉房类资金补助。
尹飞表示,目前制度设计中涉及的房屋养老金,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以区分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住房。此类费用,传统上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在保修期内,依合同由建设单位承担;二是在保修期之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上负担由所有权人承担的原理,该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在区分建筑物中,就业主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对于共有部分,则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对于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维修资金,由于涉及众多业主,其筹集和使用、管理也应由业主共同进行,因此需要建立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均对由业主筹集的维修资金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也陆续发布规章,系统规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
尹飞指出,这次建立的房屋养老金制度,主要是使用公共资金、建立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目前,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的款项来自于公共资金,按照“不增加个人负担,不减损个人权益”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探索资金筹集渠道。因此,此次建立的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不会加重业主负担。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严荣通过《建筑杂志社》表示,公共账户是针对公共部位带来的公共安全问题,资金来源自然要由公共部门来筹集,主要的来源包括城镇土地出让收益,这体现“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另外还可以来自于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所以,当前研究建立公共账户并不需要老百姓直接出钱。当然,在管理模式上,公共账户要实行统筹管理,与个人账户有区别。所以,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政府设立公共账户,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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