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公安部经侦局发布严打操纵犯罪净化股市生态典型案例(三),披露了辽宁朝阳管某伟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以及辽宁抚顺郑某胜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两起案件。
基本案情显示:
一、辽宁朝阳管某伟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2020年8月,辽宁公安机关对管某伟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9年9月至11月,管某伟、智某博、叶某明、郑某胜等通过场外配资获取并控制70余个股票账户,利用资金、持股优势,以低位建仓、对倒拉抬、连续交易等手段操纵“XX时尚”股票,致使该股票股价短时间上涨43.47%,偏离上证综指47.46%,该团伙非法获利1.02亿余元。
2022年8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管某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其他涉案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二、辽宁抚顺郑某胜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2020年8月,辽宁公安机关对郑某胜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郑某胜等人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利用其控制的80余个证券账户先后操纵“XX食品”“XX包装”股票。期间,郑某胜还伙同陈某等人通过网络直播对“XX包装”股票作出投资建议,鼓动投资者买入,郑某胜等人则进行反向卖出,顺利完成“出货”。经统计,郑某胜等人非法获利共计2亿余元。目前,相关人员已移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悉,“连续交易”操纵又称“坐庄”操纵,是典型的操纵手法,操盘方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并利用多个证券账户在市场上拉抬目标股价,诱使投资者追涨跟进,待股价达到一定高度后再出清收割获利。
公安部经侦局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团伙均在一定期间内利用自身资金、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买卖目标股票,其行为可大致分为“逐步建仓、维持股价”“持续加仓、拉升股价”“密集申报、完成出货”等几个阶段,具备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情形,符合“连续交易”操纵行为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