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人仁民医药有限公司被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8元

2024-09-07 新闻资讯 万阅读 投稿:admin

消息,近日,大庆人仁民医药有限公司因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进行销售,被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

据公告内容,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销售了15盒诺和龙瑞格列奈片2mg和1盒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40mg,剩余3盒金纳多银杏叶,货值金额957元,违法所得85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的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2当事人提供被委托人高彦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案件调查过程中委托授权情况;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调查情况;4涉案药品照片2张、销售小票1张,证明销售药品及销售价格情况;5药品码上放心追溯码进行扫码追溯,显示药品电子监管码扫描均已通过截图5张,证明涉案药品为非假劣药情况;6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经营涉案药品情况;7信用中国网站截图1份,证明该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大庆人仁民医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构成了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规行为。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没收涉案药品金纳多3盒;2没收违法所得858元;3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858元。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行为,积极改正。综合上述情况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持续的时间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调查全过程的配合情况,办案机构给予从轻幅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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