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服务行业的一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以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5名以上的股东、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以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同时,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综上所述,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合伙人或股东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性和专业性,以提供高质量的会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