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这意味着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反之亦然。此外,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也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以下是主要需要回避的三种亲属关系:
1.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夫妻关系需要回避。
2. 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