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归档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这些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也是检查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新的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和30年两类。同时,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而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则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具体来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这意味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通过这样的调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更加合理和规范,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保护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