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新的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和30年两类。同时,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而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则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具体来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这意味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通过这样的调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更加合理和规范,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保护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