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近日,成都凯邦源商贸有限公司弥牟加油站因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被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公告内容,该站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情况。
成都凯邦源商贸有限公司弥牟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构成了安全技术措施类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圆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