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告,股东邢媛在处分其持有的淳厚基金管理股权时,没有按照规定和时效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上海监管局决定责令邢媛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同时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许行使其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2024年09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告,股东邢媛在处分其持有的淳厚基金管理股权时,没有按照规定和时效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上海监管局决定责令邢媛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同时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许行使其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