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公告,称赛特斯信息科技(以下简称赛特斯)未能在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2023年4月27日,赛特斯发布公告,表示公司预计无法在2023年4月28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6月30日,公司再度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仍无法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而到了2023年10月17日,公司股票更是因此而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摘牌日仍未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此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对逯利军,作为公司董事长,因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组织公司编制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应当对赛特斯未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视为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根据处罚决定,对赛特斯信息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逯利军也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罚款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由当事人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