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近日,深圳格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因 1、四楼装配车间一台精密型台钻未设置明显的“当心伤手”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 表 2 编号 2-19 的规定;2、四楼装配车间一台台式钻床未设置明显的“当心伤手”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 表 2 编号 2-19 的规定,被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格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13 的规定,构成了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违规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