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近日,东莞市兆昌洗漂厂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双氧水、漂水储罐)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被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 10000 元。
根据公告内容,东莞市兆昌洗漂厂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双氧水、漂水储罐)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形。
东莞市兆昌洗漂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19项第1档的裁量幅度。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东莞市兆昌洗漂厂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