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
1.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可视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2.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如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免征增值税。 3.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暂停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以上政策依据如下: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规定:
1. 当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需按以下方法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 若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 在预扣预缴阶段,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如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按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4. 在汇算清缴阶段,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该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规定依据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