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小汽车自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购买的汽车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为了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首先,企业应当将购入的汽车记入固定资产账户,即借记“固定资产—汽车”。其次,企业应当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账户,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后,企业应当将支付的款项记入相应的账户,如借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可以确保购入汽车的进项税得到合理的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经营效益。同时,这也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