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免税收入是指本年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收入: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