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信息表的建立,尽管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加盖公章,但在单位名称上加盖公章是比较合理的。这是因为,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同时也符合一般的商务习惯。
销售方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需要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销售方应以销项负数的形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红字专用发票与《信息表》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同时,纳税人也可以凭《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的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如果销售方需要根据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纸质)来开具红字发票,那么建议在《信息表》上加盖公章。这样做可以进一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为信息的误解而引发的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发票章的使用,有一个常见的问题:发票章重复可以使用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如果发票专用章因为加盖不清而重复加盖,那么这样的发票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但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建议在开具发票时,尽量确保发票专用章的清晰可辨,避免重复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