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通过以下会计分录进行结转处理:
1. 企业期末盈利时,利润分配分录为:年利润结转至利润分配。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及任意盈余公积时,借:利润分配—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任意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3. 分配股利时,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贷:应付股利。
4. 结转已分配利润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5. 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借:盈余公积;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6. 企业期末亏损时,利润分配分录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3.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1. 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