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将调整为3%或1%。这一政策适用于所有地区。
针对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将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将继续免征增值税。然而,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些政策的依据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