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一般被视为集体福利,其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其次,企业还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这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对于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只要符合合理性规定,就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而那些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是可以准予扣除的。这些规定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