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首先,在预扣预缴阶段: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基于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具体来说,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而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则减除费用按20%的比例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即为每次的收入额。此外,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其次,在年度汇算清缴阶段: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是基于收入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这个余额被视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