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保护债权人方面也具有特殊性。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即在其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以便用执业风险基金来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所造成的债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那些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和设计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并在其企业名称中明确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便与普通合伙企业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