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一种对账工具,它的主要作用是核对账目。通过比较银行对账单和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可以发现双方账目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只是暂时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能作为原始凭证使用。
其次,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它是记录经济业务的执行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原始凭证通常包括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它们能够明确经济责任,并提供可靠的证据。相比之下,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一种对账工具,不具备原始凭证的法律地位。
此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能起到核对账目的作用,不能用于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一旦发现账目差异,企业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整,例如进行实际的资金划拨或者调整会计分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一个辅助工具,不能直接用于调整账目。
综上所述,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能作为原始凭证使用。它是一种对账记录的工具,只能起到核对账目的作用,不得用于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不属于原始凭证。而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经济业务的执行或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