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方面,有一些特定的行为被视同为销售货物。例如,当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时,这些行为都被视为销售。此外,如果一个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内,这也被视为销售。同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这些行为也都被视同为销售。
对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也有类似的视同销售规定。例如,当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者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除非这些行为是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否则都被视为销售。
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此外,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一些特定情形,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也应视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