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假设委托方为A,受托方为B。在A的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步骤:
1. 发出材料:当A将原材料交给B进行加工时,会计分录为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原材料等。
2.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等: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会计分录为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那么会计分录为借:委托加工物资(含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3. 加工完成后回收:当加工完成的材料被A收回时,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贷: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和直接销售的金额有所不同)。
对于B的核算,由于其只进行受托加工,因此只需进行数量核算。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发生的受托产品加工费、人工费等,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相关税费等。收到加工费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小规模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