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背书单位在接收到银行本票后,需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内容与收款单位审查的内容相同。根据规定,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是连续的,即任意一个被背书人都紧接着成为下一个背书人,并且这种连续性不断延续下去。如果银行本票的签发人在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样,则该本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同样,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在背书转让后再进行转让。
总之,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持有人需在银行本票背面进行背书,并注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单位名称。被背书单位在接收到银行本票后,需要进行审查以确保背书的连续性。此外,如果本票上有“不准转让”的注记,或者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了“不准转让”,则本票将不得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