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物。然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物并不被视为投资性房地产。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果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另外,如果企业将建筑物出租并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租赁协议中不重大,如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那么该建筑物应被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例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即使这些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占据重要地位,仍然应将该办公楼视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