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量基础。
2.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总额和相关费用,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相关费用计量; (2)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总额,则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计量。
3.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
4. 自建固定资产:按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计量。
5. 改建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6. 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