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求规定: (1)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成本模式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3)企业应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进行统一;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2. 处理: 当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的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公允价值—账面价值)×90%,或借记], 盈余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0%,或借记](假定上述处理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