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免费试用,视同销售。借:销售费用(成本价加按市场价计算的销项税)。贷:库存商品(产成品)。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 视同销售,增值税规定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