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的是,免费赠送单位视同销售。在会计分录中,这将涉及到以下几个步骤: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及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以下行为将被视为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当我们免费赠送物业费时,我们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首先,我们将这部分费用视为销售,借记营业外支出。然后,我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因为这是我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最后,我们还需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是因为我们在销售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