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时,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那么该仲裁协议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 如果仲裁协议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那么该仲裁协议也将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他们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3. 如果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那么该仲裁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这是因为,胁迫手段违反了自愿原则,使得仲裁协议失去了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他们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完善相关内容。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该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以上是《仲裁法》第17条规定的一些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