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不应被视为无形资产。这是因为商誉通常是通过企业并购或收购形成的,其价值往往是主观判断的结果,无法准确计量。此外,商誉通常与企业的整体价值相关,而不是特定的可辨认资产。
其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无形资产才具有可辨认性:
1.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这意味着该资产可以独立存在,并且与相关的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等目的。
2.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分离。这意味着这些权利是法律或合同赋予企业的,并且可以单独存在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使用。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通常不被视为无形资产。只有具备可辨认性的无形资产,如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划分出来,并可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等目的的资产,或者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资产,才能被视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