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不违法,但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24-11-21 usdt下载 万阅读 投稿: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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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由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效力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案例显示,2017 年某农业发展公司(X 公司)因看好虚拟货币发展,与某投资管理公司(S 公司)签订《区块链孵化协议》,支付 30 万元服务费用于代币发行,但最终计划落空,X 公司便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S 公司返还服务费 30 万元。松江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判令 S 公司返还 25 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尽管个人单纯地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但商事主体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甚至自行发行代币,一旦在交易行为中触及民事、刑事法律原则和规则底线,轻则自担损失,重则涉嫌犯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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