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皓圣牙管家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被警告、罚款600元

2024-08-26 新闻资讯 万阅读 投稿:admin

消息,近日,银川皓圣牙管家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因在广告发布前未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所发布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被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进行处罚。

据公告内容,2023 年 5 月 8 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门头上方广告牌上有患者形象以及“口腔修复中心”、“口腔美学中心”、“口腔正畸中心”、“口腔种植中心”等文字,门口有立式广告架有患者形象并写有“崭新笑容,绽放真我”。当事人于 2022 年 7 月经银川推动广告设计制作涉案广告牌和广告架,制作广告牌和广告架费用共计 400 元,当事人以现金支付,提供了付款收据。

银川皓圣牙管家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被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600 元。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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