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的规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将被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如果委托个人进行研发,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关于委托外部研发合同的备案问题,提供服务方应去当地科技部门登记。对于委托境内研发,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