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费发票属于建筑服务类别,需要备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在备注栏中需注明发生地县市名称和项目名称。如未备注,发票将被视为不合规,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且装修费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若收到的装修服务发票未备注项目名称和地址,需要退回并重新开具。
关于装修费的账务处理,根据企业租入和自用办公楼的不同情况,操作方式也有所不同:
1. 对于维修租入办公楼的企业,如果维修金额较小,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装修费;贷:银行存款。若维修金额较大,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按期分摊。每月进行分摊时,借:管理费用—装修费;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2. 对于维修自建办公楼的企业,如果装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或装修后其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应计入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支付装修费时,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装修完工可使用时,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若装修费用不大,可直接记入当期费用,借:管理费用—装修费;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