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非是国家投资或要求归还本金的,否则都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其次,对于企业获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第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也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需符合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最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以上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包括《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和《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