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民,其票据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即从其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始终享有票据权利能力。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具备成为票据当事人的资格,并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与票据权利能力相对应的是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行为能力是与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票据行为能力。这是因为票据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才能进行有效的操作。因此,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综上所述,票据能力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交易中的重要资格。它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票据权利能力使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具备成为票据当事人的资格,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票据行为能力则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才能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